〔2021〕127號
當事人:胡侃,男,1983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胡侃操縱浙江梅輪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輪電梯)股票行為進行了企業整體資產評估,商標價值評估立案調查、審理,公司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胡侃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胡侃實際控制使用“葉某”等27個個人證券賬戶
詢問筆錄、資金往來記錄、交易設備比對情況等證據顯示,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胡侃控制使用自陳某處借用的“葉某”等2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梅輪電梯”。
二、胡侃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梅輪電梯”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賬戶組具有資金和持股優勢,連續交易“梅輪電梯”。賬戶組交易該股數量占該股市場成交量平均占比達20.08%,其中有9個交易日成交占比超過15%,有6個交易日超過20%,1月28日成交占比最高,達到30.1%。賬戶組持流通股占該股流通股本比例平均達4.38%,其中有4個交易日占比超過5%,1月31日賬戶組流通股占比達到峰值為8.87%。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主要交易手法為集中買入,大單申報拉升股價。1月24日,賬戶組開始拉抬股價,期初持有0股,當日持有2,085,100股。1月31日,賬戶組持股10,295,231股,達到持股峰值。在此期間,賬戶組連續競價階段申買52,760,800股,其中不低于賣一價申買39,555,400股,占連續競價階段賬戶組申買數量比例為74.97%,賬戶組不低于賣一價申買對應成交23,285,108股,占市場總成交量比例為20.52%。1月24日至1月31日,“梅輪電梯”股價累計上漲28.28%,同期上證綜指累計上漲0.14%,偏離28.14個百分點。2019年2月1日至2月13日,主要交易手法為日內拉升股價后連續申報賣出,快速完成出貨。2月1日,賬戶組持有5,679,733股。2月13日,賬戶組全部賣出。2月1日至2月13日,“梅輪電梯”股價累計下跌2.05%,同期上證綜指累計上漲5.28%,偏離7.33個百分點。
涉案期間,賬戶組存在以對倒、虛假申報、盤中封漲停、盤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行為。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賬戶組交易“梅輪電梯”累計買入39,708,715股,買入成交金額336,034,488.63元,累計賣出39,708,715股,賣出成交金額346,296,369.02元。經計算,賬戶組盈利9,703,791.85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當事人及有關涉案人員詢問筆錄、相關賬戶資金往來、相關賬戶資料、相關通訊記錄、設備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胡侃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胡侃違法所得9,703,791.85元,并處以29,111,375.55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