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實施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告知承諾制,認真做好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告知工作,切實強化小微企業告知承諾事項事后監管。
《通知》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應當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規定的小微企業標準,通過告知企業書面承諾的方式實施(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的,自動適用新的標準,承諾書樣式相應修改)。企業按照隨《通知》一同印發的《小微企業免繳不動產登記費承諾書(樣本》,作出自身符合條件的書面承諾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即免收相應的不動產登記費,不得要求企業另行提供屬于小微企業的證明材料。個體工商戶憑工商營業執照直接免收不動產登記費,無需承諾。非小微企業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已履行告知義務但企業不愿做出書面承諾的,依法依規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通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申請時,應明確告知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并將告知內容納入詢問筆錄,切實盡到告知義務。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多種形式,宣傳小微企業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告知承諾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清晰、準確公開政策及承諾書樣本,特別是在不動產登記服務大廳明顯位置張貼、擺放宣傳材料,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和下載。
《通知》還明確,做出書面承諾的企業對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因虛假承諾產生其他法律責任的,由虛假承諾企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探索建立企業告知承諾信用制度,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將企業在告知承諾中的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實施相應失信懲戒措施。
《通知》的印發,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落實《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 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 號),做好免收小微企業不動產登記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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