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彥明)外出辦事或者旅游,住酒店似乎是必不可少的事,一般的酒店都會提供一次性用品,要是因為使用這些一次性用品發生了傷害,可以向酒店主張賠償嗎?浙江嘉興海鹽的小紅就遇到了這樣的倒霉事。
案情:不久前,小紅外出談生意,晚上入住某快捷酒店。酒店的客房內提供了一次性拖鞋、淋浴房內提供了門口墊腳巾、衛生間提供了地巾等用品。次日一早,小紅穿著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進淋浴房洗澡后,再穿著該拖鞋出淋浴房時在行走過程中滑倒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傷愈后不久,小紅狀告該酒店索賠十八萬。
海鹽法院經審理,判決該酒店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小紅34526.61元。
評析:小紅入住酒店,酒店就和小紅形成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關系,作為經營者的酒店在提供服務時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設置“小心地滑”警示標志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對進入新環境的陌生旅客針對自己所經營場所存在潛在風險的一種提示,與提供防滑墊、地巾一樣是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有內容。在酒店等公眾服務行業對潛在危險設置“小心地滑”提示成為共識的情況下,本案酒店未證明已設置“小心地滑”提示,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一定過錯,因此,酒店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既然酒店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那應當承擔多大的比例呢?一方面,酒店已在經營的事發房間配有墊腳巾、地巾等用品,已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另一方面,據小紅陳述,小紅穿著一次性拖鞋進淋浴房洗澡,然后又穿著該拖鞋出來,行至衛生間外面的門口過道處摔倒。小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注意自已的人身安全,其應知曉穿著完全濕掉的一次性拖鞋行走的風險,小紅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具有重大過錯,故對滑倒這一損害結果的出現應承擔相應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定酒店承擔20%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