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公布3起性侵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名一年多時間內流竄多地,強奸作案13起的被告人,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法院審理認為,呂善交采取暴力和脅迫手段對未成年女性實施強奸,強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強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滿14周歲的幼女,并致1人輕傷,強奸過程實施搶劫作案1起、盜竊作案3起,均應依法懲處。法院決定數罪并罰,對呂善交執行死刑,并處罰金10000元。
2011年春節后,被告人高恩軍與山東省昌邑市某初一女生王某(時年13歲)開始網上聊天。高恩軍給王某購買一部手機,并多次駕車接送其放學、上學。其間,高恩軍先后4次在其租住房屋內奸淫王某。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高恩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吳茂東系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一名小學語文教師。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23日期間,吳茂東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級教室內管理學生午休之機,多次將協助其管理午休紀律的多名女學生叫到講臺上,采用哄、騙、嚇等手段,將手伸進被害人衣褲內摳摸敏感部位等進行猥褻。法院認定吳茂東系“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